自贡市妇幼保健院

自贡市妇幼保健院
自贡市妇幼保健院
别名: 自贡市妇幼保健院
三级甲等 妇幼保健院 公立 纠正
就医指南
就医流程:

就诊注意事项

感谢您对我院的信任,前来就诊。为了更好的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提醒您就诊期间请注意:

●     门诊部由1-5楼组成,具体分布详见“门诊楼层索引图”。

●     门诊大厅设有服务台,导诊护士可随时帮助您解决困难,也可寻求门诊部办公室帮助。

●     平诊挂号时间7:45(夏天7:30)-12:00,下午14:15-17:30,24小时可挂急诊号。初诊病人请买门诊病历本(或保健手册)及在挂号处免费办理“就诊卡”,复诊请带好病历本(或保健手册),急诊病人必须购买急诊病历本且仅能本次使用。挂号时请注意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信息是否正确。挂号、缴费、就诊、检验时请主动使用“就诊卡”,更快捷、准确。

●     危重患者先救治,后补办手续。

●     门诊提供预约挂号服务。

●     门诊挂号处设在一楼大厅,收费处设在一楼、二楼、四楼,非正常上班时间(12:00-14:3017:30-8:00)在急诊科挂号收费处挂号、收费、办理住院手续。

●     挂号后,请您在相应科室候诊,保持安静,按序就诊,做到“一诊一患”,需看报告者待诊室内病人出来后您再进入。在候诊期间您有突然不适或病情加重,请及时告诉分诊护士。

●     门诊大厅内公示有医疗项目及药品价格收费标准,门诊各专科、专家一览表,专家介绍等,可查询医院信息及消费清单。

●     在我院就诊所开的各种检查、治疗、药品、住院均在本院进行,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向病人出售药品及介绍到外院诊疗,您可以拒绝并投诉。

●     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物及缴费收据,当心遗失或上当受骗。

为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进我们的工作,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服务,在大厅公示有投诉流程及电话,设置意见箱、意见本,以便您的监督,并谢谢您为我们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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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

依据

一、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自劳社发[2012]53号)

二、自贡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医保[2012]12号)

特殊

病种

种类

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病);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心病);3.原发性高血压;4.慢性风湿性心脏病(风心病);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6.心脏换瓣术后、心脏起搏器手术后;7.肝、肾移植及骨髓移植术后的治疗;8.糖尿病;9.甲状腺功能亢进(甲亢);10.帕金森氏综合症;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慢性肾功能衰竭;13.慢性前列腺增生症;14.恶性肿瘤的治疗;15.肝硬化(失代偿);16.再生障碍性贫血;17.慢性白细胞性血液病;18.重型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重型抑郁症、器质性精神病、难治性强迫症);19.结核病(有效时间为批准之日后两年);20.类风湿关节炎;21.痛风。

申报

所需

材料

一、所需资料

1、特殊病种申请及审批表;2、1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张;3、申报人近半年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及其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住院病历等相关病史资料,并加盖医院鲜章(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我市单位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须提交当地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等病史资料)。

二、说明

以上资料备齐后交由所在单位集中(破产、注销单位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他人)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特殊病种申请及审批表,填写好相应栏目后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局根据市、区(县)申报人数、病种及分布情况,组织(协调)申报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其中:年满70周岁以上、单位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院病人凭所住医院证明不参加现场体检)。门诊特殊病种鉴定所需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未尽事宜可致电咨询:8115592(丁俊、潘虹名)、8110432(钟莉莉)、8110312(肖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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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院交通:

医院地址: 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大皇桶49号 联系电话: 0813-2203739

周边交通

公交: 汽车站乘10路公交车,经广电、檀木林大街,至五星街站下车即可;1路公交车,101中巴经汇东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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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须知:

预 约 挂 号 服 务 须 知

为方便广大患者就诊,保证各门诊医生、专家诊疗质量,我院开展预约挂号服务。具体措施如下:

一、预约方式:

1、电话预约:0813-2213033

2、现场预约:门诊服务台

3、网上预约:http:// www.zgws.gov.cn

4、诊间预约:各科室服务台

二、预约时间:

预约:提前1-3天,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

取号:就诊当天,上午10:00前,下午15:30前在预约取号窗口取号

三、温馨提示:

1、预约人员须提供各项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便专家临时停诊时联系,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预约挂号与挂号病人同等对待,按现场排队就诊;生殖内分泌、乳腺专科实行预约错峰就诊,按预约时间段与现场排队就诊人员采取一对一交错方式安排就诊。

3、预约者预约当日未按时取号,视为自动作废。

      4、各专科、专家开诊时间以挂号处当日公布信息为准,如已预约的专家因故不能如期开诊,预约处提前电话通知患者;特殊情况专家临时停诊时,尽量为患者预约其他时间或安排其他同级别医生代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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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须知:

美国危重医学会 美国儿科学会

引言

必须指出:危重患儿应当住进指定PICU,下列建议可作为PICU入院、出院指南。目的仅仅是提供参考,随着PICU 的进一步发展,需要不断地重新审视这些指南。各个PICU应当依据各自的特点对本指南加以适当的修改,可以添加一些生理指标对出入PICU的病人进行分类以分清轻重缓急。

下列指南并不意味这已经包括了所有的患儿,也不是说每一个PICU都要将下述所列每一种状况的患儿收进PICU。

但是,下列指南为各专业医师进一步完善PICU入出院标准提供了参考依据。

另外,审查机构已经建议只要有可能就应当在入出PICU的标准上设定一些生理指标界限。如,用“血钾>6.0mEq/L”而不是简单地用“高钾血症”来作为PICU的入院指标。

入院标准:

呼吸系统

严重的、有可能威胁生命的气道及肺疾患。包括但并不限于下列状况:

1.      不论什么原因,气管内插管病儿或有可能需要急诊气管内插管及机械通气的患儿

2.      急性进行性上、下气道及肺部疾病,可能进展为呼吸衰竭和(或)完全性气道梗阻的严重疾病

3.      不论病因,吸入氧浓度大于0.5

4.      气管切开术后,伴或不伴机械通气

5.      危及上、下气道的急性气压伤

6.      需要频繁或持续吸入或雾化给药,在儿科病房已不安全。

心血管系统

严重的与可能威胁生命的、或者状况不稳定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并不限于下列状况:

1.      休克

2.      心肺复苏后

3.      威胁生命的心率失常

4.      不稳定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伴或不伴机械通气

5.      充血性心力衰竭伴心肺状况不稳定

6.      高危的心血管及胸内操作后

7.      需要监护动脉、中心静脉及肺动脉压的

8.      需装临时起搏器的

神经系统

急性的、有可能威胁生命的、或者状况不稳定的神经学疾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状况:

1.      惊厥,对治疗无反应或需持续滴注抗惊厥药

2.      急性或严重的感觉异常,这种异常是由于可能的或者无法预知的神经学改变所致。潜在的危及气道的昏迷

3.      神经外科术后需要进行侵入性监护及密切观察的

4.      急性脊髓、脑膜或脑的炎症或感染,伴有精神萎靡、代谢及某些激素分泌异常、呼吸或血液动力学改变或有颅内压增高的可能

5.      头颅外伤伴颅内压增高

6.      神经外科手术前状况恶化

7.      进行性神经肌肉功能障碍,伴或不伴有需心电监护或呼吸支持的感觉异常

8.      脊髓压迫或临近压迫

9.      放置脑室外引流装置

血液/肿瘤

具有威胁生命的或不稳定的血液或肿瘤性疾病,或有活动性的大出血病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状况

1.      换血

2.      血浆分离置换术或白细胞分离置换术,伴临床状况不稳定

3.      严重凝血病

4.      严重贫血引起血液动力学或呼吸障碍

5.      镰刀性贫血危象的严重并发症,如神经精神改变、急性胸腔综合征(acute chest syndrome)、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伴血液动力学改变

6.      预期化疗时有肿瘤溶解综合征的病人

7.      肿瘤或肿块压迫或即将压迫大血管、器官或气管

内分泌/代谢

具有威胁生命的或不稳定的内分泌或代谢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状况:

1. 严重的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其治疗已超出普通病房指南

2. 其他严重的电解质紊乱,如:

高血钾症,需要心脏监护及紧急干预的

严重低钠血症或高钠血症

低钙血症或高钙血症

低血糖症或高血糖症需要加强监护的

严重代谢性酸中毒需要输注碳酸氢钠、加强监护或综合干预的

需综合干预以维持液体平衡的

3. 先天代谢性缺陷伴急剧恶化需呼吸支持、紧急透析、血液输注、颅内高压管理、或强心

胃肠系统

具有威胁生命或状况不稳的胃肠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状况:

1. 急性严重性胃肠出血导致血液动力学及呼吸状况不稳定的

2. 急诊内镜取异物术后

3. 急性肝衰竭导致昏迷、血液动力学及呼吸状况不稳定的

外科

术后需要严密监护或进一步干预的病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状况:

1. 心血管外科

2. 胸腔外科

3. 神经外科操作

4. 耳鼻喉外科

5. 颅面外科

6. 整形外科及脊柱外科

7. 普通外科伴血液动力学及呼吸状况不稳定

8. 器官移植

9. 多发性外伤伴或不伴有心血管状况不稳定

10.  大量失血,无论术中还是术后

肾脏

具有威胁生命或状况不稳的肾脏疾病,包括但并不限于下列状况:

1. 肾衰竭

2. 需要急性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及其他持续肾脏替代治疗的

3. 急性横纹肌溶解伴肾功能不全

多系统及其他

具有威胁生命或状况不稳定的多系统疾病。包括但并不限于下列状况:

1. 服毒及药物过量伴潜在的多器官系统功能代偿不全

2. MODS

3. 可疑的或明确的恶性高热

4. 电击伤或其他的室内或环境损伤(如雷电伤)

5. 烧伤面积>10%

特殊需要

需要应用特殊技术、监护、综合干预措施,或者针对该病的用药剂量、速度等超出了普通病房的允许范围。

出院/转出标准如下:

1. 血液动力学参数稳定

2. 呼吸状况稳定,病人拔管后动脉血气持续正常,气道开放

3. 最低的吸氧要求符合普通病房的规则

4. 无须静脉应用正性肌力(强心)药,血管扩张剂,及抗心律失常药;或在其他方面状况都很稳定的病人,可以在指定的病房中安全地、小剂量的应用这些药品。心律失常得到控制

5. 无须颅内监测设备

6. 惊厥已得到控制,神经精神状况稳定

7. 已移去全部血液动力学监测导管

8. 慢性机械通气病人其危重病程已逆转或痊愈,其他方面稳定,可以转到指定病房进行慢性机械通气的常规管理。可能的话,可以出院回家

9. 已脱离危险且普通病房能接受的常规血透或腹膜透析

10.             人工气道良好,无须额外吸引的病人

11.             经过健康工作者与患儿家属的仔细评估,得出结论:患儿留在PICU已无任何益处,或者其治疗在医学上徒劳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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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院须知:

为加强医院医疗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建立规范的医疗收费管理体制。院长为医院医疗价格管理总负责人,财务科长为医疗价格管理直接管理者,医院专(兼)职物价管理员为本单位医疗、药品价格管理具体负责人,各科室兼职物价员为本科室的医疗收费的具体执行人,科主任为本科室医疗收费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者。

2、    医院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和住院病人一日费用清单制度,接受患者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3、    医院专(兼)职物价管理员负责传达上级有关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等文件精神,指导科室兼职物价员提高医疗价格管理的业务水平;

4、   医院专(兼)职物价管理人员加强对出院前病人费用的审查监督。“一日费用清单”打出后,科室兼职物价员应对前一日发生的“一日费用清单”进行核对,无误后发给病人。病人出院前,物价管理员还应履行费用审查职责,对收费不合理行为,责令执行科室改正;对违反收费行为的科室,书面通知督促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无整改意向的科室及人员,按缺陷考核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5、   物价管理员定期对出院病人费用进行抽查。结合病历中的医嘱、检查报告单、费用清单等进行核对,对有违规收费行为的,下达书面通知,督促整改,并进行绩效考核。

6、   对各级相关物价管理人员不履职或履职不力,影响医院声誉或给医院造成损失的,按缺陷考核的相关条款扣发绩效工资。

7、   建立医疗费用投诉制度,由专人接待并处理投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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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事项:

一、1996年以前出生补办:

在医院出生的,由接生医院出具“出生说明”,不再补办全国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1996年(含)以后出生办理所须资料:

(一)在医院出生的新办者: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果领证经办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者,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领证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接生医院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产妇出院结算发票。

3、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父亲信息不能准确完整提供者,还须婴儿母亲填写单亲家庭情况说明。

(二)在医院出生的补办者:

1、由孩子的母亲提出书面申请。

2、出生医院提供的病历复印件(新生儿记录页及病历首页)、出生证明存根复印件等相关病历资料。如原出生医院将病历遗失,则由原出生医院出具新生儿出生情况说明并加盖医院公章,同时还须加盖所辖地卫生局的公章。

3、如孩子已上户,须提供孩子的户口簿原件及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办理要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孩子母亲的授权委托书);

如孩子未上户,需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并与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科核实后方可办理。

特别提示:

一、以上资料必须真实,如提供虚假信息、证明,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请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前,认真取好新生儿姓名,办理后一律不得更改,要改名字需经派出所上户后按曾用名处理,敬请支持配合。

三、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出具,涂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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