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中医医院

宜昌市中医医院
宜昌市中医医院
别名: 宜昌市中医院
三级甲等 中医医院 公立 纠正
就医指南
就医流程:

门诊流程:

初诊病人--导医台--挂号室--

诊室--收费处--检验检查、取药

治疗--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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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

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住院流程及政策规定

        一、新农合患者住院

        宜昌市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应主动提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以及当地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开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转诊审批表》(或已在当地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办理电子转诊手续),在我院新农合网络结算系统刷卡登记。凡超过三天(节假日顺延)未提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或医疗证)、《转诊审批表》等进行新农合网络系统录入登记或网上电子转诊的,不得享受新农合报销待遇。手续齐全者,住院费用预交款按1:1.2的比例预交(即交1000元用1200元),预交款多退少补。

新农合患者在住院期间应遵守医院和新农合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每天的治疗时间,随时接受新农合监管工作人员对其身份的核对。

        二、新农合患者出院

        新农合患者凭住院科室提供的“诊断证明”、“出院记录”、“住院医疗费用明细表”、“自费项目签字认可单”、“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到医院医保科按当地新农合报销政策规定即时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新农合患者只缴纳个人自费部分。

        三、新农合患者住院报销政策

      (一)住院病种报销范围。按照《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质量控制标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转诊审批表》所列疾病范围享受新农合患者住院费用报销待遇。

      (二)药品报销范围。根据新农合患者病情,按照《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使用药品。

      (三)诊疗项目报销范围。新农合患者住院期间使用的检查、治疗等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等,必须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报销范围,并执行《宜昌市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四)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1、新农合患者住院疾病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医疗费用;超出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新农合患者使用与此次住院病情无关的检查、治疗、药品),以及会诊费、空调费、取暖费、营养费、陪护费、生活用品等费用;

       2、因打架斗殴致伤、自杀、自残、酗酒、吸毒、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他伤和自伤)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

       3、因计划生育、不孕不育、假肢义齿、美容、整形、矫形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医疗事故或经鉴定属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

       5、应由公共卫生项目负担和国家、省已有补助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

       6、按新农合政策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四、新农合管理

     (一)新农合患者住院时,医护人员必须对其身份和证件查验,确认患者参合身份,杜绝冒名顶替现象发生。医护人员应根据患者病情和医疗行为规范,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规收费的原则。按照《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规定使用药品以及新农合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使用检查、治疗、医疗服务设施等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

     (二)新农合患者因病情需要(包括紧急抢救),确需使用大型检查、特殊治疗、贵重药品、植入类医疗器械材料以及目录外药品、检查、治疗等诊疗项目的,经治医生必须与患者或患者家属沟通,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并履行医患签字手续。

     (三)新农合患者出院带药按规定办理。出院口服带药一般疾病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用量,全程总量控制。注射药品和营养药品一律不得作为出院带药。

     (四) 新农合患者出院不得带复查复检及治疗等项目。

     (五)新农合患者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凡转诊来我院治疗的患者,经治疗病情稳定或恢复期治疗的,应转入当地医院或社区治疗或出院。因患者病情特殊需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经治医生应及时按新农合政策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五、新农合患者就诊中医医院的优惠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在我院住院使用中医适应技术和中草药治疗的医疗费用补偿,按规定报销比例提高5%。

        患者若需咨询,请前往医院医保科:

        咨询电话:0717—6912510     6912316

        投诉电话:0717—691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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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院交通:

公交线路(一):2、B3、7、8、10、19路、

32路(上行),在和平公园/中医院站下

公交线路(二):B1、25、30、32(下行)、

40、103、512路,在胜利三路站下,经胜利

三路向沿江大道行走约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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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须知:

我院目前可预约的方式共三种:

      1、114预约挂号:湖北省内用户提前1-7天拨打114,进入预约人工服务;预约成功会收到短信提醒;

      2、电话预约挂号:0717—6912538;

      3、现场预约:门诊一楼导医台。预约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以上预约时,需报就诊者的姓名、身份证号、预约专家姓名、预约时间。受理预约的时限:请至少提前一天进行预约,

最长可预约一周以内号源。预约限号:我院已将部分专家、专科门诊部分号源放开预约,要求患者在一个挂号周期内,

总预约挂号数不超过三个,同一天不超过两个,并且同一个专科只能挂一个号。预约后剩余号源用于现场挂号。就诊时

挂号者的身份确认:患者预约和就诊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实名身份信息和证件。预约成功后在医院一楼导医台核实身

份,有导医引导患者在专属预约挂号窗口挂号,凭挂号单到各楼层科室候诊就医。建议您方便时带上相关病历资料来我

院相关科室咨询就诊,可致电导医台,导医台联系电话:0717-6912538。  

    现在接受预约的专家有周继刚(上午21-26号,下午61-64号)、冯家鑫(上午21-25,下午51-55号)、

张微(11-15号)、梅和平(21-30号)、翁康宁(11-15号);吴正本不接受预约,其他专家不用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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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院须知:

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入院须知

        一、入院流程

        患者在住院收费处办理入院手续时应主动出示社保卡或《社会保险证》并刷卡读取社保卡信息,若当时因病情危急或特殊原因未带社保卡或《社会保险证》的,可先入住科室病区进行治疗,但必须在三日内补读社保卡,否则超过规定刷卡时间不予享受医保住院费用报销待遇。县(市)区医保患者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社保卡(或社会保险证)和当地县(市)、区医保局开具的《医疗保险病人住院转诊审批表》或《异地居住医保就医审批表》,对已开通医保“一卡通”网络结算的县(市)住院患者,必须在当地医保局办理网上电子转诊审批手续。

        医保患者在住院期间应遵守医院和医保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每天的治疗时间,随时接受市医保局医疗监管人员对其身份的核对,及时领取《宜昌市医疗保险住院病人结算通知书》并妥善保管至医保患者出院办理住院结算手续时使用。

        二、住院预付金比例

        职工医保住院期间预付金按交1千元用3千元比例预交,居民医保预付金按交1千元用1千5百元比例预交,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若患者住院期间经确诊不属医保报销病种或使用不符合医保政策规定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全额自费结算。

        三、医保患者住院起付标准

        城区职工医保

        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650元;

        第二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325元;

        第三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162.5元

        城区居民医保

        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500元;

        第二次及以上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250元。

        县(市)区医保患者住院医疗起付标准,按县(市)区医保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四、出院结算流程

        1、城区医保患者一般自出院后五日内(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社保卡、住院费预付金收据、《宜昌市医疗保险住院病人结算通知书》到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因患者本人原因不及时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导致再次入院不能读取社保卡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均由患者本人负责。

        县(市)区医保患者一般在出院的当天办理结算(若遇特殊情况顺延,如网络原因等)。

        2、在宜的中央企业、行业或单位自管医保、商业保险病人以及宜昌市以外的异地医保患者,入院时需主动向科室经治医生告知本人的医疗保险待遇身份,经治医生按医保患者收治服务。住院期间患者100%预交住院费用和结算出院费用,并在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后可到医院医保科办理所需的报账资料,回原籍或保险公司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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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事项:

尊敬的患者:

       热忱欢迎您来我院就诊,为使您顺利安全就诊,请认真阅读以下须知:

      1、凡来我院就诊人员,须持有门诊病历和就诊卡,实名就诊,不能相互借用及串用,若由此导致不良后果,由患者自行承担责任。

      2、务必妥善保管门(急)诊病历和就诊卡,切勿涂改、刮擦、撕页、损毁。门诊病历是您就诊、处理医疗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3、按时间顺序粘贴您所接受的各项检查报告(结果)单,以便妥善保存,切勿涂改、损毁、遗失。

      4、就诊过程中请妥善保管您的钱物,防止丢失。

      5、就诊时,您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医师推荐或要求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和治疗。如接受特殊检查(治疗)或门(急)诊手术,请您在知情同意书上亲自签字或指定代理人签字。由指定代理人签字的,请在门(急)诊病历相应位置书面注明所指定的代理人并授权委托;如拒绝接受医师推荐的项目,请您在病历及知情同意书中表明拒绝意见并签名。

     6、在我院就诊过程中,您对医师采取的检查、治疗如有疑问,请马上与医师联系。在本院取药后,应注意药物的使用方法,如有疑问,请及时向药剂师或医师咨询。

     7、请您遵照医嘱治疗,病情如有变化,应及时来我院复诊。 感谢您选择到我院就诊,祝您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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