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凭本人身份证(或手机号码)在挂号窗口办理一张就诊卡,在卡上预存钱→持卡到有关科室就诊→到有关科室化验和检查→回到就诊科室找医生看化验和检查结果,医生下诊断结论→持卡到药房取药→持卡到有关科室治疗、输液等。
补偿规定
1、无特殊情况,参合患者未经技术转诊自行在县级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无新农合技术转诊单的,县级二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向患者履行签字告知手续后,按照本医院级别执行相应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下浮10%后实行“直通车”报销。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的,下浮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2、符合回转条件的参合患者回转至基层医疗机构(由县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转至一级医疗机构)住院,且继续按照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实施与本次在上级医疗机构诊疗疾病相关医学康复治疗的,本次在基层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出院结算时不再扣除起付线,按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助标准予以结算。补助标准为:无起付线,镇卫生院按90%补助,民营一级医院按75%补助。
3、因长期在外地(县域外)居住、务工、上学、探亲或急诊等原因就近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受住院技术转诊限制,但患者必须提供急诊住院病历和长期居住地证明(务工单位、社区、学校及当地派出所等),方可正常享受新农合补偿。
六、监督管理
1、县卫生局、合疗办将把新农合“住院双向技术转诊”工作纳入推进医改目标任务和签署新农合服务协议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并将通过日常抽查、回访、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方式,切实加强对新农合“住院双向技术转诊”工作的监督指导。
2、对认真执行住院双向技术转诊相关规定,管理规范,参合患者评价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并做为新农合诚信服务评估的重要依据。
3、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新农合定点资格等处理;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⑴对住院双向技术转诊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⑵采取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方式刁难参合患者,对符合转诊条件而不及时出具转诊手续的;
⑶违规将患者转往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从中收取“介绍费”的;
⑷符合转诊条件而拒绝转诊,推诿扯皮、贻误病情,酿成医疗纠纷或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