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号须知:A. 初次来院就诊或复诊医疗IC卡丢失者,请先填写您的个人信息,再到窗口挂号。
B. 已有医疗IC卡者,您可持IC卡直接挂号。
C. 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挂号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医保卡证(农村合作医疗证)。
请您注意保存门诊病历及医疗IC卡,若再次就诊应主动带上。
医保住院病人须知: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时,应持门(急诊)医生填写的住院单、医疗保险病人住院申请表、门诊病历及门诊各种检查报告结果,到医保办审核登记,再带上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到住院登记处验证,卡、人相符后,预交1000元押金,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期间自负部分超过1000元应续交押金。
严格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用药。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中的控制药品时,应由主管医生填写申请单,科主任、医保办审核后按规定使用,审批办通过者按自费处理。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一律自负。
因病情需要使用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国产品先由个人自理20%,合资和进口产品先由个人自理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目录》的限额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入住普通病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5/日,低于标准按实支付,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参保人员入住中心监护病房,自入住之日起14日内的床位费及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15-60日,先由个人自理2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61日及以上先由个人自理4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出院带药:急性病不超过7天,慢性病不超过15天。
住院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胃镜检查须知: 1、患者检查前免进早餐;
2、在行胃镜检查过程中,尽量让您的口水流出来,不能往下咽,否则容易引起呛咳,尽量多做深呼吸使全身放松,以便检查顺利进行。
3、如曾作活检,术后两小时方可进食,首餐宜进较温凉的半流质;
4、检查后,二日内咽部可能不适,不必特别处理;
5、检查后一、二日内如有黑便、呕血等,请到门诊就诊;
温馨提示:患者自备一条清洁干净大干毛巾(一次性毛巾除外)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力,维护医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请不要给本院的医护员工赠送礼品、红包,一旦发生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提成等违法违纪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64767112或到院行风办投诉(门诊五楼)。 您在就诊过程中遇到职工的不文明行为或合理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可以向医院门诊办公室或行风办投诉,也可拨打医院的投诉电话:6476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