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病人出诊、咨询服务台分诊、挂号处收费处、(自助机)挂号-凭挂号单到护士站确认各科室候诊就诊-门诊医师诊治、开单-收费处缴费或自助一卡通缴费-取药、检查门诊医师诊治-就诊结束
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患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患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病种的门诊慢性病,持本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到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在本市就医,未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再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比例报销。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因病确需转市外住院治疗的,须经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报区经办机构批准。转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再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比例报销。不按规定办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异地就医的,应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报备手续。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20%,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不按规定办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六条 参保居民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支付范围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据实结算办法。其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次月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 参保居民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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