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检分诊→挂号→就诊→缴费→离院或住院
一、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支付范围分块
起付段~6万元内的费用为统筹基金支付范围,6万元~40万元内的费用为大病救助基金支付范围,超过40万以上不再报销。
二、住院医疗费用分段结报办法
住院起付段标准为:一年度内(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第一次住院,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400元、二级医疗机构(市人医、市中医院等)600元、三级医疗机构(泰州市人医、泰州市中医院等)800元,转外地医疗机构11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但不低于400元,连续住院90天加收一次起付段;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透析住院治疗的,一年度内只执行一个起付段。
1、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起付段~6万元,在职自付5%,退休自付3%;
2、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起付段~6万元,在职自付10%,退休自付8%;
3、在三级医疗机构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报销标准:
起付段~6万元,在职自付15%,退休自付13%。
4、转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报销标准:
起付段~6万元,在职自付25%,退休自付23%。
5、因治疗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透析住院治疗的,在统筹基金支付限额6万元内,自付比例减半执行。
三、特殊病门诊结报办法
患恶性肿瘤化放疗、需透析肾功能衰竭、肾移植、颅内良性肿瘤、骨髓异常综合症、骨髓纤维化等特殊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报销规定:起付段为40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只执行一次起付段),400元~6万元,市内统一自付5%,市外统一自付15%。
以上特殊病种产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慢性病种规定结报,免收慢性病种起付标准。
门诊白内障超声乳化、泌尿系统震波碎石,医疗费用须到市人社局医保大厅结报。
四、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6万元以上~15万元,统一自付10%;
15万元以上~40万元,统一自付30%。
五、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住院自付部分再补偿规定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要承担起付线,一医保年度内个人自付3500元以上部分再报销60%;进入大病救助基金后不再享受公务员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六、大病保险再补偿政策
一个医保年度内,个人住院和门诊特殊病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实行分段补偿,进入补偿总金额不超过额定标准(40万元)。
1.5万元以上 ~ 10万元,再补偿60%
10万元以上,再补偿70%
此规定从2016年7月1日执行。
公 交:16路 2路 4路 8路 9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