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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时间 夏季:上午7:00—11:30 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7:30—11:30 下午:13:10—17:00
预约电话 (0578)2780030(周一至周六白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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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
体检中心服务时间
预约电话 团队体检需提前预约,预约电话(0578)2780157
邮箱 363368689@qq.com
接诊时间 夏季: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急诊服务时间
挂号时间 24小时提供服务
急救电话 2120120
急诊服务时间 24小时提供服务
一、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境内发生的,非应当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及非应当由第三人或公共卫生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
二、门诊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乡镇和街道卫生院、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下同)的即时结报3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即时结报10%;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级公立医院就医时的一般诊疗费即时结报70%,在市级公立医院就医普通门诊诊查费即时结报70%,专家门诊诊查费按普通门诊诊查实际报销金额的标准即时结报。一个结算年度门诊医疗待遇最高支付限额500元。
三、住院报销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4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院 1000元的标准由个人负担(以下简称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70%的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起付标准按所住医疗机构的最高级别计算;住院医疗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新生儿由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30天内入户并全额缴纳当年标准的个人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当年部队转业(退伍)人员在转业(退伍)后的30天内全额缴纳当年标准的个人缴费,从转业(退伍)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婚嫁人员,原户籍地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自婚姻登记之日起30天内办理参保并全额缴纳当年标准的个人缴费,从婚姻登记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上述人员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参保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特殊病种报销标准:特殊病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器官功能衰竭症、脑血管意外、高血压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病毒性肝炎、帕金森病、肺结核、儿童孤独症、完全性生长激素缺乏症)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住院费用管理。起付标准为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共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五、异地就医和报销规定: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当先由个人自理规定的比例后,再按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待遇标准支付。具体比例为:区外市内的10%;市外省内的15%;省外境内的25%。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区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特殊病种门诊)产生的未经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待遇支付。次年6月30日后,经办机构不再受理上年度医疗费用的报销申请。
六、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年度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按7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七、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累计负担超过2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予以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的,在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给予实时结报;年度内多次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的,其个人负担费用累计计算。
八、在册学生、在园儿童因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在册学生、在园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50元以下个人自付,50元以上部分按实报销,年度最高支付2000元。在册学生、在园儿童因意外或疾病导致残疾的,根据残疾等级给予一次性5000-20000元的补偿,凭区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等材料办理,四级残疾的补偿5000元,三级残疾的补偿10000元,二级残疾的补偿15000元,一级残疾的补偿20000元。在册学生、在园儿童因意外或疾病导致死亡的,凭死亡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给予一次性20000元补偿。
九、目录管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及丽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十、申报程序:参保人员持医疗卡、身份证明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其他住院人员(包括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外地定居、转入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员),持医疗卡、医疗机构有效发票、出院记录、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银行存折等材料到区社保中心按规定办理申报。
地 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众街15号
怎 么 走:火车站、汽车东站乘6路公交车,汽车西站乘18路公交车直达。
电 话:0578-2120120(急救)
丽水市人民医院
电话预约:0578-2780030 12580 96365 114
网上预约:www.ls-hospital.com或预约诊疗服务平台guahao.zjol.com.cn/HospitalInfo.Aspx?ID=057801
二、体检须知
1、体检前需注意避免剧烈运动及强体力劳动,体检前一日晚餐后禁食,22:00时后禁水,体检当天早上空腹(抽血、腹部B超、胃镜、呼气试验等项目须空腹检查)。
2、作尿液检查时,请留取早晨中段尿液。男性若有前列腺B超检查时请保留小便,使膀胱充盈,以利于检查。已婚女性者如有尿液化验、妇科检查、妇科腔内B超,请务必按以下顺序检查:留取尿液→妇科检查→妇科腔内B超检查。女客户尿检避开月经期,检查前一天请勿行房、阴道冲洗或使用栓剂。
3、若有大便采集,请留取当天的大便,便量留取以一颗花生米大小为宜。留取标本后请将标本放置大小便标本接收窗口即可。
4、体检当天请轻便着装,勿穿有金属扣子内衣裤、勿带贵重首饰、勿带隐形眼镜,以避免对你的检查结果造成影响。
5、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病客户在检查时应向医务人员说明病情及服药情况,并随身携带药物备用。
6、进行各科检查时,请配合医生按预定项目逐科、逐项检查,不要漏检,以免影响最后的健康总结。
7、如需进行磁共振、CT等特殊检查时请提前预约。
8、请妥善保管好您的体检资料及贵重物品,避免遗失。体检过程中如果遇任何困难或疑问,请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
9.如为孕妇或近期准备受孕女性应在体检指引单上注明或告知工作人员,避免检查X线、CT、14C呼气试验、双能x线(骨密度)等检查。
入院制度
1.患者住院由本院门急诊医师根据病情决定,凭医师开具住院证,门、急诊病历,医保卡,预交住院费入住,如病情需要应安排医护人员护送。
2.患者住院时应登记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传染患者住院必须严格进行卫生处理。
3.病房护士接到住院处通知后,应即准备床位和用物,对急诊手术或危重患者,须立即做好抢救准备工作。
4.病房护士应向患者介绍住院规则及病房有关制度,协助患者熟悉环境。护士须及时测量患者的体温、脉博、呼吸、血压,主动了解患者病情、心理状态和生活习惯等。由护士通知负责医师检查患者并及时执行医嘱。
5.急诊患者住院由急诊科护士,与相关的科室联系床位,病区应优先给予安排,住院手续随到随办;危重患者须住院治疗时,立即开通绿色通道,由急诊科电话通知相关病区或手术室后,直接进入病区(手术室)抢救或治疗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在患者医疗费用暂时无法落实的情况下,先抢救后收费,以免延误抢救时机。
出院制度
1.患者出院由经治科室主治医师以上决定,应预先通知患者及其家属,以便做好出院准备。
2.病区护士根据医嘱给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取得患者出院结帐清单后,协助其整理物品,并清点收回患者住院期间所用的医院物品,将出院后需服药品的处方、出院证明书交给患者或家属。
3.患者出院前,主管医师应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并主动征求其对医疗、护理等各方面的意见。
4.病情不宜出院而患者或家属要求出院者,医师应加以劝阻,如说服无效应报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批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出具手续和签字。应出院而不出院者,通知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接回或送回。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本人垫付现金。需要报销的参保人员须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门诊费用所需材料:医保IC卡(或社会保障卡)、正式发票、(医保专用)病历(指机关事业单位)。
住院费用所需材料:医保IC卡(或社会保障卡)、正式发票、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本人银行账号等。
城乡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住院人员(包括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外地定居、转入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员),须在出院之日起6个月以内持医疗卡、医疗机构有效发票、出院记录、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医院等级证明、银行存折等材料到莲都区社保中心办理申报。6个月以上的不予报销。
城乡居民医疗卡遗失的,需提供村委会或学校、幼儿园、社区遗失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区社保中心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