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号――凭号就诊――缴费――检查、化验――医生开药等处理――缴费取药――相应治疗――离院
参合人员在联网单位(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本人《桐乡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卡》挂号、结账,合作医疗补偿费用在结账时实时结算。住院费用实时结报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因个人原因未办理实时结报手续的,事后不予补报。
非联网单位就诊医药费用在医院全额支付后凭参合人员《桐乡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卡》、《居民身份证》、个人病历、医疗机构发票原件(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者,凭医疗保险报销凭据、发票复印件)、费用总清单、邮政储蓄账户(粮农直补卡)复印件等,经所在村委会(社区)核实,到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站办理结报手续,补偿款经市合管办审核后发放。年度报销截止期为次年3月底。1.新生儿、复员退伍军人、归正人员、出国回归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户口回迁的大中专学生、收养儿童等在该户其它人员合作医疗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可以在年度中途补办参合手续。其它人员中途一律不得办理参合手续。参合人员在年度中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之日起,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1)新生儿可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出参加合作医疗的书面申请(或出生前预缴),凭《出生证》、《户口簿》、该户《桐乡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卡》补办参合手续,缴纳当年个人应缴费用,合作医疗待遇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
(2)复员退伍军人、归正人员、出国回归人员、户口回迁大中专学生、收养儿童等必须在户口迁至本市的一个月内向当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出参加合作医疗的书面申请,凭相关有效证件办理参合手续,缴纳当年个人应缴费用,手续办妥后次月开始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各种原因中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可在中断后一个月内凭相关证明参加合作医疗,缴纳当年个人应缴费用,手续办妥后次月起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2.城乡居民参合对象只能参加一种政府资助的社会医疗保障(包括在市外参保者,但不含商业保险),如发生了重复参保情况的(含享受单位医药费用报销者),只能选择其中一方报销,不得重复报销。
3.参合人员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的,所报销的款项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作出处理。出借、冒用他人《桐乡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卡》的,取消持卡人当年度合作医疗费用补偿资格,追究冒用人和持卡人经济和法律责任,列入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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