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挂号
2、门诊就诊
3、门诊治疗、住院治疗
4、划价缴费
5、住院、取药、检验
根据省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基本医疗保险患者住院执行如下条例:
1.办理住院手续时将患者IC卡交住院收费处保管,住院期间不许借出,出院结算后返还本人。(如果冒名使用,将终止IC卡当事人的医疗保险待遇)。急诊住院未带IC卡,先自费入院,三天内持IC卡到住院医保收款处办理医保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2.住院时将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最后页贴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医生,医生写完首页病历纪录后,返还给患者本人保管;出院时医生在《手册》写完住院记录后,家属才能用《手册》到住院医保收款处办理出院手续。
3.病人住院期间,丙类药品自费,个别诊疗项目自费,乙类药品自理25%,高、精、尖检查自理30%,有些诊疗项目自理部分费用,医生使用时需要家属签字。常规小额自费和部分自费诊疗项目按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办,不再做特殊交待。
4.除上述自负费用外,首次住院个人承担700元起付金,起付金以上,封顶线32000以下,符合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承担15%。入院首次交预交金1200元,用于自负费用,不足时需要补交。
三、复印住院病历的有关说明
为了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在我院住院的患者有权利查询、复印本人的住院病历的医嘱单及各种检查报告单。
当您康复出院一周后,如需要复印病历,请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到医务科申请(新农合病人到医保科办理):
1.患者本人来院办理,请持患者本人身份证。
2.请他人代办时,持患者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及两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或村、社区的证明)。
3.已故病人,如需复印,除上述手续外,还要持死亡证明或已注销户口凭证。
4.特殊情况需公、检、法人员持相关手续办理。
5.其它情况或不明之处,请打咨询电话0432-64560622。
可乘33路、19路、130路、56路公交车。
检查项目
住院期间:根据病情需接受相关检查和治疗。为使您更加了解和便于接受检查,向您介绍相关科室及联系电话。
检验科:检验科建有血液细胞分析室、生化检查室、体液检查室、微生物培养与鉴定室、免疫检测室、微量激素放免测定室、血液气体和血流变检测室、血液病诊断实验室。 电话:0432- 64560766。
放射(CT、核磁)科:拥有GE公司生产的磁共振机、德国西门子螺旋CT、DR、CR数字胃肠机及数字减影X光机等设备。开展全身各部位CT、MRI检查、胸部、腹部透视,各项数字拍片检查,肾、子宫造影等检查。CT、核磁预约电话:0432- 64561773、放射电话:0432- 64560770。
超声诊断科:对于各类先天性心脏病、后天性心脏病、颈脑血管超声、三维超声产前检查、超声介入治疗、腔内超声诊断各类妇科疾病均有丰富的经验,完成省脑中风筛查任务近3000例,先心病诊断1000余例,超声介入术约300例/年。吉林省首台HD脂肪肝治疗仪治疗脂肪肝、降血脂有独特疗效。电话:0432- 64560775。
病理科:科室设备先进,如进口恒冷式冰冻切片机、彩色图像处理及管理系统等。除常规的 HE 等染色外,尚开展特殊染色免疫组化及电诊观察,大大提高了临床病理的诊断水平。另外,术中快速冰冻切片诊断为临床科室及肿瘤患者的术中诊断及术式确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电话:0432- 64560777。
输血科:开展项目: ABO血型和Rh(D)血型检测、交叉配血、血型不规则抗体筛查、新生儿溶血病检测等输血相关血型血清学检测等检查项目。电话:0432- 64560767。
1.您应向医务人员如实详尽地提供您的健康情况,如既往患过的疾病及诊治经过,药物过敏史及近期是否到传染病疫区等。同时,您享有向医护人员了解病情 、诊断、治疗及护理等情况的权利。
2.就诊时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如果不使用真实姓名,您就放弃了真实姓名的权益,将由您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
3.根据法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遇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医疗等情况时,应当由您或您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同意书。为切实保护您的知情同意权和保护性医疗措施,请您慎重考虑、认真签署知情同意书等规范文书。这些文书一经双方自愿签署,就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对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4.您应遵从医师的医嘱,配合治疗,按时足额缴纳医药费用并按医嘱出院。住院期间不能自行邀请院外医师诊治或自行用药,不得外购药品,以保证用药安全。
5.在您住院期间,我们会定时查房,同时我们也为您提供床上用品及床头呼叫器等,当您身体出现不适或生活需要帮助时,请随时使用床头呼叫器呼叫医护人员,我们将及时为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6.您不应要求医务人员提供虚假诊断、虚假病历证明或虚假发票等。
7.患者和家属不需向医院职工馈赠钱物,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就是对我们最好的鼓励。医院欢迎您提供改进我们工作的意见。发生医疗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对扰乱医疗秩序者,司法机关将依法处理。
8.请按病房规定时间作息,室内请勿吸烟。不得在病室内大声喧哗及从事娱乐活动,听收音机和录放机等请用耳机。为了避免火灾隐患,在病房内不得使用外接电源和电器,如加热杯、电饭锅等。
9.住院患者饮食,由医师依据病情决定,不能擅自更改。院外送进的食品,须经医师同意方可食用。
10.治疗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00,这个期间是医生查房、护士治疗及各项检查时间,请您不要在查房、治疗时间离开病房。
11.开餐时间:早晨6:30,中午11:00,晚餐16:30,每日餐车送达病区。如有特殊情况可订餐,订餐电话:内线50693、50694外线64560693、64560694,病区内供应开水。
12.住院期间如因治疗、手术用血,需主管医生上报科室主任批准,由医院血库提前三天到血站办理用血审批手续(急诊用血除外)。
13.住院患者未经许可不应进入治疗室、换药室、处置室、医护办公室等工作场所,以免影响医护人员工作秩序。不得自行翻阅病案及其他医疗资料,以免医疗文书丢失。
14.办理住院手续后,患者不得擅自离院或外宿。擅自外出者,按自动出院处理,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对患有精神病或有轻生意念的病人应有家属陪护,如发生意外,本院概不负责。
15.住院患者可携带少量必须的生活卫生用品,其他物品不得带入病房,严禁带入重要文件、危险品等。医院属公共场所,钱财等贵重物品自行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16.请按医院规定时间和要求探视。是否陪伴须经主管医师、护士长根据病情决定。为了保证您和他人得到充分休养,防止交叉感染,患者及家属不要到其他病房停留,探视人员不应过多,且在晚九点前离院。
17.陪护占床每人每日收取病人所在病室内相等的床位费。患者包病房需收取病房内所有床单位的床费。
18.住院用具及被服使用需交纳一定抵押金,患者要求使用新被服时,可特殊申请,按被服成本价收取费用,医院将满足您的需要。暖瓶等用具免费使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19.为了您和他人健康,请共同维护医院卫生。请不要随地吐痰、乱扔东西及在病区内大声喧哗、吵闹。不要往楼外或地上倒水或从窗口向外扔东西,以免发生意外。请不要擅自更换床位,以免在治疗中发生错误。
20.爱护公共财物、注意节约水电。勿将病房用物移出病房或供他人使用,丢失、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1、查验证件,留存IC卡。参保患者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核实患者的有效证件,并将社会保障卡留存在医院。
2、处方用药原则。医院将坚持对症用药,以疗效好.价格低的国产药为主,尽可能少用进口药,尽量不用自费药,更不得诱导参保人员使用特殊昂贵的药品(或自费药品)。
3、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执行,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告知签字盖章,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和使用丙类药品,即应用自费项目应征询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5、因车祸、自杀、打架斗殴、酒精中毒、美容整形等情况办理住院者,应自觉办理自费住院手续,严禁用医保卡或相应身份办理住院,医保不予报销。
6、医保患者严禁挂床及冒名顶替住院,一经发现,医保办将扣留医保证、本、卡,交医保中心处理,所发生的费用自理,并处罚相应责任人
7、新农合病人住院需到医保科农合办公室登记,经确认身份后,出院时可在医院即时结算。
8、外地转诊医保及各类商业保险办理住院手续后需到医保科登记,进行医保管理,出院时复印病历,并到医保科加盖公章后,回原单位医保中心报销。
9、进入商保的医保病人住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将医保卡交医院医保科封闭管理,住院时所发生的费用全额交付,出院结算后持结算票据、医保卡、病历复印件到平安保险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