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就诊的患者,请先到门诊挂号,1-5层门诊均设有挂号、收费窗口及自助机。我院实行挂号就诊实名制,首次就诊请据实填写个人信息,先办理就诊卡,再挂号。
首次就诊或未带门诊病历本,请在挂号时一并购买。
需就诊的患者可提前拨打12580预约挂号。
挂号后,请您按各楼层门诊科室分布,选择与您挂号相应的诊区就诊。我院门诊设置智能化排队呼叫系统。到达相应诊区后,请在候诊区等候。
1、参保人员就诊时需携带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和医保IC卡),挂号看病,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2、患者不得要求超量开药。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进行治疗。规定处方用药量为:急性疾病三天量,慢性病七天量,中草药七剂量。慢性病重症开具口服用药,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量,两次间隔时间至少一个月。
3、“慢性病、重症”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凭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到医保慢性病重症诊室就医。如果需要到其它诊室就医,挂就诊科室或专家号,然后到医保慢性病重症诊室取病历资料,再到相应诊室就诊。诊查结束后持所有资料到医保慢性病重症诊室,审核盖章。
4、“重症”患者所有放化疗、辅助用药、检查只能由专科医生开具,其他医生不得开具。
5、“慢性病、重症”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的,事前必须办理外检、外治审批手续,否则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火车站、汽车站 到 沧州市中心医院 的市内公交有:1、138、402、420、T420、561、505、19、219、31 路
高铁西站 到 沧州市中心医院 的市内公交有:402、31 路
西客站 到 沧州市中心医院 的市内公交有:8、402、561、420、T420 路
途径 沧州市中心医院 的市内公交有:307、29 路
一、预约挂号形式及联系方式:
医院电话: 拨打12580-6或116114-5可电话预约沧州市中心医院7日内所有专家门诊和专科门诊号源。预约流程如下:门诊号源。
2、网上预约:
网址:http://ky.sendsn.com/guahao/zxyy/
3、现场预约:到门诊服务台登记预约信息即可。
医院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中路201号
(二)预约挂号注意事项
1、预约时间:医院可预约7日内号源。
2、预约取号:请于就诊当日上午10:30(下午15:30)之前:凭患者本人二代身份证或短信提示取号。
3、取号窗口:综合楼综合楼一层预约挂号专用窗口;儿科楼一层预约挂号取号处;脑科医院一层预约挂号取号处。
4、取消预约:如您不能按时就诊,请在就诊前一日16:00前通过116114-5办理预约取消。连续三次无故爽约,将取消90天内预约挂号资格。
5、停诊处理:如您预约的专家无法按时出诊,将以短信或电话的方式通知您,请您配合更改就诊日期或更换其他医师就诊。
B超
腹部检查当日禁食、禁水、排大便。
下腹部(妇科)检查前饮水、憋尿。
携带既往超声报告单何其它影像资料。
胃镜
检查前一日晚饭吃易消化食物。
检查当日禁食、水、药、烟。
2%利多卡因凝胶(咽喉部局麻药)应于检查前服用。
老、弱、高血压、心、肺、脑病患者需家属陪同。
胃镜治疗均需家属陪同并签同意书;电切治疗前必须查血小板及凝血项,停服一切抗凝药物及活血药物(如阿司匹林等);安装起博器者不宜做电切治疗。
因故不能按时来检查者请提前两天通知本科室,过期不来检查者,申请单作废不予退款。
高血压患者当日晨可服降压药物。
结肠镜
检查前一日晚饭吃易消化食物。
当天早晨禁食、早六点口服20%甘露醇250ml(1瓶), 继续1小时内饮水5倍。(除次之外,便秘患者需提前3 天进食少渣低脂半流食,在申请医师指导下服用通便药)。
当天中午不吃饭。
女同志月经期间不做此检查。
所有接受结肠镜检查患者均需家属陪同。
因故不能按时来检查者请提前两天通知本科室,过期不 来检查者,申请单作废不予退款。
高血压患者当日可服降压药。
胃肠道造影
钡餐当日晨不吃东西、不喝水。
钡灌肠当日在申请医师指导下服用通便药。
带挂号证或手册来本科室检查,过期不来检查的门诊及住院患者,申请单作废不予退款。
CT检查
请带详细的病情摘要及X光片(平片及造影片)。
除扫描前4小时禁食外,扫描前一周不吃含金属的药物,不做胃肠造影。
住院及外院病人请医生陪同。
检查前要做碘过敏试验。
燥动不配合及危重病人,须由临床科处理后再扫描。
因故不能按期检查者,事先电话通知我们、酌情另行安排。
做CT检查之前需办理“同意用药”的签字手续。
1、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必须二十四小时在院,如需要进行检查、院内散步等,请在护士站留下联系电话,以便可以与病人取得联系,并尽快返回病房,如发现患者擅自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员住院后,应该签定《沧州市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有关规定告知书》。使用血液蛋白制品的,应符合应用指征,否则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应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进行1000元以上的特检特治检查者,及使用100元以上自费项目时,须履行签字手续。
4、 医保对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实行分段分比例支付。
5、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在医院门诊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七天量,不允许带输液用液体和注射用药。
6、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过程跨年度的,按出院时间确定其医保待遇支付年度。如参保患者当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较高,可自愿在当年的12月底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并重新办理入院,住院费用按不同年度分别计算。
病案复印须知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复印病案应提供以下相关证件:
一、患者本人复印病案时,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患者委托他人复印病案时,请持患者与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复印死亡患者病案:来复印者请持患者死亡证明,申请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四、复印未成年人病案:法定监护人持可证明关系的
居民户口薄及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未在一起的,应提供代理人和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与患者的关心证明。
五、申请人申请复印在院病案时的,应提供以上相关证件,并在病案复印室开具病案复印通知书后方可复印。
注:
1、 有效身份证明只限身份证或户口薄,其他证件均无效。
2、 关系证明特指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3、 因病案回收,整理需要一周以上的时间,难免出现一次无法取得病案复印的情况,请予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