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职工医院

包钢职工医院
包钢职工医院
别名: 包钢医院
三级甲等 综合医院 公立 纠正
就医指南
就医流程:

(一)门诊

1、周一到周五:上午8点-12:00,下午14:30-18:00;

2、节假日:上午8:00-12:00;

3、以下科室全天24小时开诊:急诊医学科;妇产科门诊;儿科门诊;检验科;放射科;超声科;功能检查科.

(二)病房24小时开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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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

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1、入院备案登记

参保患者在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后,接诊医生、护士必须告知患者认真填写医保入院告知书,患者携带《医疗证》、《诊疗手册》、《身份证》和《住院卡》到医保窗口进行登记,享受生育保险的患者另需携带生育保险有效证件。

住院期间,医护人员告知市医保、包钢医保、新农合患者随身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对检查。

入院当时未带新农合医疗证、工伤保险证、包头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证件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医保科提供,超过3个工作日未提供的各类医保不予报销,后果自负。接诊医生认真填写入院卡,认真核对医保证件及身份证,必须做到人、证、卡相符。

2、2014年各类医保起付线,市城镇职工医保600元、城镇居民500元、新生儿医保1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线依次降低20%,但不低于100元,市医保参保人一年内多次住院,时间间隔不超过15日(含15日)报销时只扣除一次起付线标准;精神病、各类恶性肿瘤(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一年内多次住院,报销时只扣除一次起付标准。新农合起付线1500元,一年内第二次住院起付线降低到750元,最低750元。

3、参保患者住院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最大限度的降低医疗费用,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坚持以甲类药为主,乙类药为辅,尽量不使用自费药的原则。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项目或自费药品时,必须征得患者家属及本人同意后,并签署使用自费项目、自费药品知情同意书后,方可使用。

4、包头市城镇职工患者门诊、住院期间做碎石治疗的,须由主管医生填写特检、特治审批表,到市医保审批后,方可检查治疗,其它特检、特治项目科室自行审批。由于我院设备损坏,设备不全需到外院做特检、特治项目的,由医生填写特检特治审批表到上级医保部门审批,方可报销。

5、市医保参保患者住院治疗使用单价超过200元以上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医用材料(国产或进口)均个人自付20%,剔除自付部分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6、市医保异地转院就医,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就医患者,不需办理转院和登记备案手续,可直接在自治区范围内三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转往北京、天津、上海、西安四个地区的综合三甲医院或专科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不需要办理转院手续,参保人员需提供就诊医院诊断证明书到包头市医保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手续有效期为两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同一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治疗,在有效期内需转往其它医院或超出有效期限住院治疗的,必须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同一所医疗机构长期连续做放化疗的恶性肿瘤患者,需每半年办理一次登记备案手续。

7、参保住院患者应按照病历医嘱用药,长期医嘱三日量,临时医嘱一次量或一日量,出院带药慢性病七日量,最大不得超过两周量。离休干部,文革伤残人员门诊常见病处方不超过15日量。

8、新生儿出生前必须到医院医保科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参保要求: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为本市户籍,另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户口、身份证。新生儿母亲怀孕7个月后即可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产妇分娩后,我院不再办理婴幼儿保险。

9、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各科室应将每日发生的检查治疗收费明细清单(一日清单)送达患者本人或陪护家属,各项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

10、住院病人医嘱(长期、临时)停止后必须办理出院手续,未办理者按“挂床”住院处理。科室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出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科室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科室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账,按自费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医保局。

特别提示:医保患者入院3天内,务必到医保窗口登记备案,否则市医保将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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