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流程
1.参保人员可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所医疗机构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及定点A类医疗机构为全体参保人员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进行实名核验
3.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基层首诊制度。未经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4. 参保人员凭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首诊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层首诊转诊有效时间为180天。
二、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门(急)诊的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50元,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3000元。
三、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医保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 确定;学生儿童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0元。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5%,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20万元。
四、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进行结算。
五、医疗保险政策咨询电话:69839293(医疗保险办公室)
六、医保政策遵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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