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中心医院

鞍山市中心医院
鞍山市中心医院
别名: 中心医院
三级甲等 综合医院 公立 纠正
就医指南
就医流程:

门诊指南

    急诊每天24小时对外开放。

 门诊平诊时间:周一至周日全天开诊:上午8时—12时,下午13时—17时;平诊时间每天中午及双休日各科均有值班医师接诊。

 挂号后请持病历本及挂号单至相应科室接诊台,交由护士,并由护士安排,依次就诊。

 门诊普通病历由就医者自行妥善保管,复诊时请注意带齐相关病历资料,提供接诊医师参考。

 门诊计价、收费实施一条龙服务, 中西药及一般检查可在各收费窗口同时计价交费。

 门诊大厅设有导医台,导医护士会提供咨询、导诊等服务。

 门诊病人需要住院时,经医师开具住院通知单,患者持住院通知单到二楼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就诊时,无论您有任何需要、要求及意见,皆可直接到门诊一楼门诊部办公室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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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

医保需要注意事项: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公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建立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交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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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院交通:

医院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中华路77号 联系电话:0412-5535948

周边交通

公交:鞍山火车站乘601客车到中心医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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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须知:

预约注意事项

1、预约患者须知(在预约网站和院内预约窗口公示)

(1)预约信息:预约采取实名制,预约人员须提供各项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如:手机、宅电,以便专家临时停诊时联系。

(2)预约时间:我院的预约电话(5930195)及手机短信(手机电话:18741233135)可以预约次日的号源;“114”预约挂号平台可以预约次日起7天内的号源;网上预约、自助机预约可以预约次日起两日内的号源(除“114”挂号平台外,以上预约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3)取消预约及违约:如患者有事不能前来就诊,应在该专家出诊的前一天16:00之前通知预约窗口或通过网络、电话或现场的方式取消预约;患者预约成功,但未前来就诊,也未提前通知预约处取消预约,视为违约。违约3次以上,系统将自动取消预约资格。

(4)关于就诊:患者办理预约后,在就诊当日9:00前到预约挂号窗口确定预约信息挂号后到科室就诊,分诊人员会根据患者的预约时段安排患者就诊。未按时取号者,按非预约患者进行挂号就诊。

(5)关于专家临时停诊:预约挂号系统所示医生出诊时间安排以当日实际出诊情况为准。如因医生临时工作调整未按此时间安排出诊,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为患者预约其他时间或安排其他专家。

2、电话预约患者须知(以录音方式在办理预约前播放):

您好!欢迎拨打鞍山中心医院预约电话,办理预约之前请注意以下事项:(1)请您实名预约挂号,办理预约后应在就诊当日9:00前到我院门诊二楼预约窗口处取号挂号。过时未取号按非预约患者挂号就诊。

预约方式:

现场预约

电话或网络预约(114或5930195或www.ashospital.com)

短信预约(发短信至18741233135)

自助机预约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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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须知:

体检套餐:

一、男性套餐

(基本体检)诊察37.3元血常规27.5元尿常规29.7元肝功能46.2元(不含乙肝病毒检测)常规心电图检测26元胸正位X光61元采血费8.4元合计:236.1元

(普通体检)在基本体检之上增加葡萄糖测定44元血脂测定72.6元肾功16.5元血尿酸5.5元全血血浆粘度测定44元HP检查幽门螺杆菌66元肿瘤相关抗原测定12项396元彩超208元(肝胆脾胰。泌尿系)心脏彩超203元颈部血流148元采血费11.8元合计:1403.5元

(豪华体检)在普通体检之上增加肝功(甲丙戊)220元乙肝病毒测定220元彩超(肝胆脾胰,泌尿系,甲状腺)骨密度60元无创动脉硬化80元颅脑CT330元采血费15.2元合计:2442.9元

注:诊察包括体检12元(内外眼口耳)间接喉镜5元前鼻2元耳镜5元裂隙灯检查10元视力1元一次性口腔检查器2.3元

肿瘤六项:糖类抗原 癌胚抗原 甲胎蛋白 前列腺抗原 糖类抗原CA125  CA15-3

食入勿应变筛查:鸡蛋 牛奶 小麦 猪肉

采血费 静脉采血3元 采血管1.7元 采血针0.3元

联系电话:5930444

二、女性套餐

(基本体检)诊察37.3元血常规27.5元尿常规29.7元肝功能46.2元(不含乙肝病毒检测)常规心电图检测26元胸正位X光61元采血费8.4元合计:236.1元

(普通体检)在基本体检之上增加葡萄糖测定4.4元血脂测定72.6元肾功16.5元血尿酸5.5元全血血浆粘度测定44元血浆纤维蛋白原22元HP检查幽门螺杆菌66元肿瘤相关抗原测定12项396元彩超肝胆脾胰,泌尿系,妇科,乳腺)416元妇科内诊11.3液基薄层细胞制片198元心脏彩超203元颈部血流148元采血费13.5元合计:1844.5元

(豪华体检)在普通体检之上增加乙肝病毒测定220元彩超(肝胆脾胰,泌尿系,妇科,乳腺,甲状腺)520元无创动脉硬化测定80元颅脑CT330元骨密度60元采血费15.2合计:2442.9

注:诊察包括体检12元(内外眼口耳)间接喉镜5元前鼻2元耳镜5元裂隙灯检查10元视力1元一次性口腔检查器2.3元肿瘤六项:糖类抗原 癌胚抗原 甲胎蛋白 前列腺抗原 糖类抗原CA125  CA15-3食入勿应变筛查:鸡蛋 牛奶 小麦 猪肉采血费 静脉采血3元 采血管1.7元 采血针0.3元联系电话:5930444

三、特殊项目

1肝功(甲丙戊)220元   2乙肝病毒测定220元   3艾滋病33元   4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33元     5甲功系列3项165元   6甲功系列5项297元   7糖化血红蛋白66元   8血尿酸5.5元   9类风湿因子22元  10性腺系列308元   11胰腺系列(空腹)165元   12C反应蛋白33元   13抗链球菌溶血素O测定22元  14血同型半胱氨酸110元   15ABO血型测定13.2元   16红细胞沉降率11元  17食入物变应原筛查(4项)132元   18(12项)462元   19巨细胞病毒抗体测定33元  20 双侧乳腺钼钯导管照影182.5元    21上腹部CT平扫395元  22 胸部CT平扫330元   23颅脑/颈椎核磁792元  24 胸部/上腹核磁 847元  25眼底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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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院须知:

住院手续办理须知

感谢您选择鞍山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希望通过我们医护人员的诊断治疗,帮助您解除病痛,早日康复。为了让您了解入院的各种手续,特做以下说明:

一,入院通知单,门诊病历,押金,医保手册;住院押金依据病情不同而定,无押金或押金不足者一律不予办理住院手续。

二,医保病人,需医保手册办理住院手续;未带手册或入医保黑名单的患者需交本次住院全额押金,并需患者本人按住院费全额支付。病人住院期间,出院结算前医保手册一律不外借

三,病人根据病情交一定金额的住院押金,随着治疗,检查的需要,如您的住院费用接近预交费用时,请您在接到病房下发的通知时尽快补交,来入院处交款时请携带上次住院预交金收据。如果您想查询住院期间的各种费用,请到病房护士站查询或选择自助查询机。

四,住院补交押金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4:30

五,门诊病人办理住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5:00

周六,日上午8:00-12:00 急诊病人24小时办理住院

六,请保留好住院押金收据

出院手续办理

一,持住院预交金收据,到出院处办理结账

二,医保患者请在出院三个正常工作日后持住院预交金收据办理出院手续

结算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4:30

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医保患者出院结算时间向后顺

出院患者复印病历须知

    出院患者在办理出院结算后,如有需要复印病历者,请携带好结算收据及以下相关手续到统计科(8号楼二楼)复印。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患者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供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1、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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