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就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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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三级甲等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互利西一巷8号

就医流程

就诊→挂号或取号→相应诊区报到候诊→诊疗→交费→检查/取药→离院或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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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院交通

公交路线:K12、K15A、32、33、48、G56、113路等到营门口北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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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须知

1.到医疗机构就诊时,请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2.如您有发热、呼吸道症状等,请按相关要求至发热门诊就诊。

3.精神科专家门诊、特需医疗门诊、精神科各亚专科门诊及口腔、中医康复、中医针灸理疗门诊出诊时间为8:00-12:00,13:00-16:30,随访门诊、门特门诊及各综合学科门诊(各内科、妇科、中医门诊)的坐诊时间为8:00-12:00,14:00-17:30;急诊24小时应诊,全年无休;国家法定节假日(周末除外),随访一门诊、方便门诊照常应诊,专家、专科、特需门诊另行排班,以公众号预约挂号实际排班为准。

4.营门口院区门诊咨询电话028-87528604(8:00-17:30);双流九江院区(成都市心理健康卫生中心)门诊咨询电话:028-85641749(8:30-12:00 13:00-17:00);

5.请实名制挂号,预约挂号使用的电子健康卡必须是就诊人本人,号源不得转让或出售他人,否则视为本次挂号无效,医生有权拒绝看诊。

6.我院可预约14天内号源,放号时间为每天早上7:00。

7.本院实行分时段预约就诊制,请认真查看预约挂号成功通知,严格按照预约时间准时候诊。当诊次就诊时间结束仍未签到的患者,医生按就诊结束处置。就诊当日无需取号,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预约就诊时间前三十分钟到对应楼层自助签到机进行签到,按预约就诊时间顺序依次候诊。

8.用户预约成功后若无法前来就诊,请在就诊前日的23:30以前申请退号,将号源留给需要的患者;用户累计三次预约成功后未来就诊且未退号,则之后三个月无法再进行预约挂号。

9.关于退号:

① 如遇医生停诊,系统自动退号、退款。退号信息会提前通知,请关注服务号,注意系统推送消息。

② 预约号源就诊当日不退不换,如需退号,须提前24小时在手机端取消预约。

11. 如需纸质发票,请至自助发票打印机打印,或挂号收费窗口办理。

12. 温馨提示:若在绑定电子健康卡时,系统提示异常,请携带患者身份证前往门诊一楼大厅病友服务中心,或拨打门诊咨询电话;无法提供身份证号者,暂不支持预约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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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院须知

感谢您的信任并来到我院诊治疾病,需要入院治疗惠请关注以下事项:

1.入院处根据医师签署的入院证、患者法定有效的身份证件安排入院。

2.凭此证到入院处,缴纳预交费用,领取收据及入院手续。特别提示:监护人或伴送人在办理患者入院手续时及送患者到病房的过程中应注意监管,防止意外。

3.属社保、公医的病人,须带社保卡办理入院手续。如系急诊,可于次日补办社保手续。

4.患者入院时一般只携带牙刷、毛巾、香皂等日用必需品。

5.患者携带的贵重物品须交家属或伴送人带回,若无家属或伴送人,可交病室代管(当面点清,由病室出具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各存留一份,出院时凭此单取回)。

6.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在病态支配下,随时有可能突然发生自杀、潜逃、伤人、毁物等意外事件,或在治疗过程中病情骤变突然死亡,我院医务人员尽最大努力抢救而无法挽回时,请予理解和谅解。

特别提示

本院系成都市属公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全市及周边地区精神疾病的医疗、教学、科研和社区防治工作。

1.医院有将患者的病情、诊断、诊疗方案及其风险、护理、预后、并发症如实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的义务,并依法承担为病人隐私保密的义务。

2.自愿住院的患者有同意和拒绝诊治并要求转院的权利:“一类”非自愿住院治疗时,患者监护人有同意和拒绝诊治并要求转院的权利。

3.患者及其家属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医务人员和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与医院发生纠纷或争执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

4.患者及其亲属有如实告知病情的义务,即向医护人员提供与病情有关的真实、全面的资料:有义务在诊治过程中密切配合医务人员,以保证诊疗措施的顺利实施。因提供虚假病情造成误诊误治等严重后果及其它法律问题,责任自负。

5.患者在住院期间,应遵守住院制度,尤其不能擅自外出、外宿。擅自离开期间在病区外发生意外伤害、病情加重、恶化、猝死和出现并发症、感染、出血及其他意外情况等一切后果,由患方自行承担;享受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病人,因擅自离院所造成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等问题,其责任与后果由患方自行承担。

6.患者和监护人有查询各项费用的权利,同时承担结清全部费用的义务。

7.患者在住院期间享有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但当您处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时,该权利可能暂时性受到限制。

8.如对我们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我院工作人员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时,您可以拨打下列投诉电话:

行政时间段:17738145053;非行政时间段:028-8752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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